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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修改)


  第五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投标工作,不得限制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标的设定

  第六条 招标领域和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招标领域和项目。

  第七条 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的原则和内容。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当前产业政策;

  (二)符合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三)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规划;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产业竞争力;

  (六)对产业结构调整有带动推进作用;

  (七)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应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提出单位(可以联名提出)、联系人、电话;

  (二)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理由;

  (三)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项目产品市场预测(产品市场供需分析、价格现状与预测、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分析);

  (五)项目建设情况(建设环境,现有条件,建设内容,主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技术分类,生产工艺及装备水平等);

  (六)项目经济和社会评价(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投入产出及社会影响);

  (七)项目在省内相关企业从事该领域生产或研发的基本情况。

  (八)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九)财政支持方式(事前补助或事后以奖代补)

  第八条 招标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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