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6〕36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有关招标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对企业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原则,探索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新途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我们在原《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订了《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原则;探索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新途径,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改投入,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对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对投标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手续。
第三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组成招标联席办公室。
第四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招投标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省经贸、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省级政府机关存在直接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