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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四)每届展会的宣传推广费用在50万元以上。

  (五)展会举办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六)展会举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

  三、程序

  (一)展会举办单位向展会举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市直部门出具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回复函;

  (三)展会举办单位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四)市经贸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关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审定后行文批复。

  四、材料

  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本)。

  (一)申请市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的请示报告;

  (二)本届展会的组展方案;

  (三)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市直部门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回复函(复印件);

  (四)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五)有意向参展的企业名单;

  (六)展会举办单位向市政府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展会组展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2. 展会组展经费的筹措;

  3. 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各自职责;

  4. 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

  5. 其他须承诺说明的内容。

  (七)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管理

  (一)经市政府正式行文同意后,市政府今后继续作为展会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展会举办单位无须每年向市政府申请。对原已同意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展会举办单位须补签承诺书,连同市政府的正式批准文件报送至市经贸局备案。

  (二)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展会举办单位须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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