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管理
(1)实行分级审查与管理。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与业务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时效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并对申报材料的不规范部分及时通知申请者,进行修订或补充。市、县两级审查通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省科技厅每年发布一次。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财务报告,经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连续两年不进行年检的撤消其资格。
附件: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程序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所需材料及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提供的材料
1、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4、活动场所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活动场所证明材料主要指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5、验资报告,应当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6、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