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科函[2006]29号)
各市科技局,太原、长治高新区 :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有效促进我省民办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251号) 和科技部、民政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2000]209号文件)的要求 , 对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条件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范围应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与扩散、科技成果转化与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评估以及科技传播与普及等业务。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一般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正高科技人员数量应在5人以上;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正高科技人员数量应在3人以上,拟任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经历与背景;拟设立机构的关键业务岗位负责人由科技专家担任。以上人员均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具备必要的场所和科研设施。一般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办公场所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办公场所应不少于60平方米 ; 并拥有与其业务相当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4)有必要的开办资金。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究所或中心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究院的最低开办资金应不低于20万元。
(5)有规范的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6)提供申请书和章程草案。
(7)各市、县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审查条件,可参照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条件,酌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