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 50% 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 20% 以上;
5、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 3% 以上;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7、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须向所在县区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填写由山西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 “ 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 ;
2、向认定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 )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3 )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 4 )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 5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科技人员名册;
( 6 )企业产权归属证明;
( 7 )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3、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统一颁发 “ 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 ,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九条 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在接到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认定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
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五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已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在工商执照年检后30日内,到原资格认定初审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年审合格的,在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