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晋科管发[2000]20号)
第一条 为落实《
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地市审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备案;负责统一印制和颁发《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四条 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地(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并报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开发区负责初审,开发区所在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审批。原由省、地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也由属地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
第六条 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范围:
1、凡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2、民营科技企业包括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事业等组织创办的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第七条 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研机构;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符合山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布局;
3、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 以上,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