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由依托单位推荐和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学术委员会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并随着实验室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元月31日前须向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实验室年度实施报告;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