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验室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必须具有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领导班子和研究人员能密切配合,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实验室要具有培养博士生和硕士生的能力。
4、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必备仪器设备、实验室使用面积和科研经费要达到应有的规模(不同学科之间有区别),在国内同领域有较强的竞争力,能够满足承担重大研究任务、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
5、依托单位必须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对外开放所需经费。
第八条 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填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附件一),签署建设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厅。
第九条 科技厅在审定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关于建设配套条件及经费意见及其它相关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对《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厅批准建设。
第十条 凡通过科技厅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都应根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正式批准建设1年后,科技厅组织考核验收通过后,列入到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