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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法。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发证机关、持证单位(或个人)、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实验动物设施的详细地址和许可范围等。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测和质量控制,出售实验动物时,必须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按照附件五统一格式印制,一式三联,内容包括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动物品种品系、动物质量等级、动物数量及规格、最近一次的质量检测日期、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名、使用单位名称和用途等。

  第十六条 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动物实验时,双方应签署协议书,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必须与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程序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按照对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接受每年进行的年检。每年10月份通过所在市地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按照下列年检程序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 年检程序

  1、受检单位填写年检申请表 ( 附件六 ) ,同时提交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年度总结及其他有关材料。

  2、省科技厅受理申请后,委托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本单位实验动物及相关条件进行质量检测,在 30 天内出具检测报告。委托动管会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查。

  3、检测合格者由动管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请省科技厅审核盖章;检测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省科技厅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报科技部及有关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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