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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境设施。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及相关条件的质量检测,检测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自检能力的单位需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报省科技厅备案。

  4、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及其他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5、对实验动物工作的总体管理、经费预算、人才培养、繁育规划、统计核算、操作方式、监控分析、设备维修等方面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6、具有保证实验动物正常生产、供应和质量监测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各类人员比例适当;并取得由省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证书;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7、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8、具备处理废弃物的设施。

  9、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及实验的环境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及其他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适当比例的高级、中级、初级的动物实验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并持有省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证书;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6、有进行化学毒物、放射性和感染试验的,应同时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7、具备处理废弃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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