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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以及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的有关规定,在山西省内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和动物实验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三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下称省科技厅)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省科技厅责成山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下称动管会)开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的协调工作。并由山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动管会办公室)负责实验动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教学以及产品检定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山西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工作,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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