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山西省各项重点科技计划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和专利。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 3 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
(二)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 10 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 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必须是在此之前已经建立有研究开发中心的单位。
(四) 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 4 %。
(五) 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律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 “ 成熟一个,论证一个 , 审批一个 ” 的原则,批准建立。
(一) 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的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工程中心的组建由本单位申报 , 所属上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二) 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认真筛选和评审,并责成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 , 对具备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正式下达批文。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