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晋科工发[2005]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 建设是我省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构建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贯彻 “ 创新、产业化 ” 的科技工作方针,通过官产学研的紧密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 , 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 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而组建。必须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 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 , 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 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级工程中心达国家级工程中心的标准,同时向科技部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请与批复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