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产业化前景较好。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聘请专家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认定。凡通过认定的,颁发“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省级创业中心的有效期为2年,2年后要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经济区、大学、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创业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除鼓励政府部门创办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外,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作为行业,经营范围为“科技企业孵化”。
第十七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允许以创业中心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性和社会性收费以及其它行政性或社会性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简化手续,严禁对创业中心及在孵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创业中心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