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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七条 要十分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发展和运行质量的提高。必须注重孵化器的功能建设,拓宽孵化器的服务领域,提高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孵化器试验和实施多种运营模式,鼓励孵化器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增强孵化器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国家级创业中心的,按照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级创业中心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际运营时间在 2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并每年向省科技厅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创业中心的资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创业中心自身拥有1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5、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技术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累计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

  第十二条 进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 2 年。

  2、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3、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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