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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晋科工发[2005]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并推动科技创业孵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 也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 ) 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省、市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所需场地以及办公、经营所需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管理指导、发展策划、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市场营销、人才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和财务咨询等配套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要加快我省创业中心的建设步伐,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要巩固和发展已有的孵化器;根据山西省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加快建设专业技术孵化器;依托高等院校智力密集和科技成果密集的资源优势,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专门吸引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结合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改革,创建既节约资源,又发挥所依托单位优势的国企孵化器以及其它类型的孵化器。

  第六条 我省创业中心的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注重发挥科技资源优势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原则出发。在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要重视政府引导的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要积极鼓励孵化器建设的多元化投资,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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