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 评价结论具有下述评价意见:
应用技术类成果:评价结论表明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 果;
基础理论类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对本学科的健全发展有重要补充,并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 家的引用、评价或由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软科学类成果:对国家和地方当前或长远决策管理,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理论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在指 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四)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山西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并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对需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推荐到省科技厅。凡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经批准后予以登记,并由省科技厅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汇总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进行交流。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科技成果网查询(网址:http://www.nast.org.cn),或在科技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查询。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应用技术成果: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 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等。
(二) 基础理论成果: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 明、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完结报告等) 和研究报告。
(四) “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 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软盘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