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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可根据异议进行独立调查,将调查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厅,作为异议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其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布之日起 7 日内和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异议的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的异议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 异议的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学技术厅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和被异议方。

  第七十八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7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超过期限,不提交评审。

  评审结果公布后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批,超过期限,不提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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