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七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六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和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六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征询省内有关外事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初评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一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对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二、三等奖,采取委员提出异议,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审定。
(四)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人选,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一等奖的初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二等奖、三等奖的初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其中: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人选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 含五分之四 ) 通过;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 ( 含四分之三 ) 通过;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二、三等奖的异议表决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均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厅、奖励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