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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在专家库中选聘。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相关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

  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奖励办公室认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请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所称“其他部门和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三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和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五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省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五十六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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