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山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 在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 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裁定;
(二)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0-25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处,办公室主任由该处处长担任。其职责是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厅的领导下,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其任期与政府换届一致。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等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省科学技术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