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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自然科学类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一般均不超过6人,完成单位均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技术发明类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同时,该技术发明应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三十三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三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一般均不超过6人,完成单位均不超过5个。

  第三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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