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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在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梯队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候选人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三)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在实施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及在其它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完成的对地方、区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较大规模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科技、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而进行的跨学科、多层次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软科学研究成果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均不超过5个。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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