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科计发[2005]56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其它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学技术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所设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晋、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称奖励办公室 )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和学术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