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厅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