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03年8月5日
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依据《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参照《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省科技厅计划成果处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下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规范的对象含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