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等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的初步审查,按统一要求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科技研发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科技研发资金项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批。
第十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十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省科技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