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教[2004]12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根据国家财政部与科技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技研究与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为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资金为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