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山西省社区档案分类大纲》及《山西省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已被: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档案分类大纲》及《山西省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停止使用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档字[2006]7号)
各市、县档案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社区档案管理,实现社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更好地为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现将《山西省社区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社区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社区档案,为社区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社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组织以社区的名义行使社区职能的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社区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为社区各项工作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县及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