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4]3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04]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或增项特级、一级资质工作。
二、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要求,申请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建设厅。
三、企业要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函[2001]121号)等有关资质就位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资质需要重新核定,原企业和新企业应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