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4年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4]34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住宅)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精神,现将2004年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组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今年申报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审条件,仍执行《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
二、申报评审时间和地点
1、受理材料时间为8月15日-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材料统一由各市人事局或市建设主管部门集中报送,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