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393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设函〔2004〕245号)悉。鉴于我局《关于同意延长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粤价函〔2003〕483号)规定的试行期已满,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复如下:
一、在国家没有相关收费规定时,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时,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下限的10%向委托的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实际成本,在省规定的标准上下浮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