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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粤建房函[2004]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国土局),省属房地产评估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建设或房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自查自检自纠工作。各评估机构要填好《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表一)和《房地产估价业务完成情况》(表二),由各市统一在8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属房地产评估机构直接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各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如实填报有关资料,特别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和评估业绩。有关情况将上网公示,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资格,通报评估机构及法人代表的不良记录;如机构不符合资格等条件的给予降级或取消资格。

  三、九月上旬,省建设厅将派检查组到有关机构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凡是1997年底前初始注册(含1993年、1994年认定的)以及在2003年12月30日前注册期届满且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师均需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五、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发注册证提供下列资料:

  1、房地产估价师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

  2、不变更注册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提供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注册机构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要有缴交单位名称、个人名字、缴交年月、缴交金额等具体内容);变更注册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则提供原注册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2003年原注册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及新注册单位在今年8月份以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3、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新注册房地产机构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的人事档案专户下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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