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局: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部令第118号)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管理,保证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二、各级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对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不同投资主体和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分类,建立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档案。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规划,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已编制规划和预案的城市,应按照《办法》要求,对规划和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编制上报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