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要求
(一)抓住难点、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施工企业要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抽查,特别是今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建工程要列入这次必查的重点。抽查比例:在建工程不少于30%,大型公共建筑不少于50%。对检查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要跟踪落实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坚决停止施工。
(三)9月15日至23日,省建设厅将组织八个督查组,分别赴全省21个地级市进行督查,每个市督查时间为2天(分组名单见附件4)。
五、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督查组到达后,受督查地区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在建工程(包括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明细表。
(二)检查现场。督查组随机抽查在建或已竣工大型公共建筑2项,在建工程2项。
(三)反馈意见。督查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情况。
六、其他事项
参加督查组人员请自备检查工具,于9月15日上午8:30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集中参加准备会,会后即赴各地开展督查工作。
请第一站受检的广州、东莞、珠海、佛山、云浮、阳江、惠州、汕头等市于9月15日下午2:00安排车辆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接督查组人员。
请各地级以上市准备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书面汇报材料,并按《督查分组名单》的要求选派督查组专家成员,于 9月10日前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组人员名单回执》(附件6)电传我厅建筑管理处(传真电话:020-83133522)。
附:1.《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2004]69号)(略)
2.《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