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4]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建规[200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省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严格按照建设部《通知》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不断强化土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综合调控和引导作用,严格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中不衔接的规划按法定程序进行修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
(二)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管工作。城乡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进行,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建设范围,必须符合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并划定近期建设控制线。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位于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控制线内。凡未按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和用地的规划审批;对违反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用地申请,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