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附表十);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十二);
(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