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