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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07]311号)下达给各市(州)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分解奖励资金申报额度为:兰州市762万元、天水市240万元、定西市120万元、甘南州30万元、陇南市60万元、金昌市60万元、白银市120万元、临夏州72万元、武威市120万元、酒泉市120万元、嘉峪关市60万元、张掖市120万元、庆阳市108万元、平凉市108万元,请各市(州)在分解额度范围内上报具体改造项目。
  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报
  1、各市(州)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组织与初审申报工作,各地根据省建设厅分解的任务指标,确定本地的改造项目,并一次性将项目报齐。由项目单位填写《甘肃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书》经市(州)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填写“汇总表”(见附表),分别报财政厅经建处和建设厅科教处审核。
  2、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对申报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划拨启动奖励资金,并对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3、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按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改造完成后,进行节能验收,省财政厅、建设厅凭节能验收报告按规定结算奖励资金数额,报财政部、建设部办理资金审批与清算手续。
  五、做好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调研和选择工作
  选择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时,应当进行充分的实地考察和调研工作,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选择条件:
  1、未做节能且为正常使用年限内的非节能居住建筑;
  2、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居住建筑。
  3、按《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GJG129-2000、J682001)的规定进行判定,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居住建筑。
  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内容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
  以上三项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项实施,但必须是“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否则不得享受专项启动奖励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积极实施以上两到三项的配套改造内容,以使节能效果好,百姓收益高,社会贡献大,同时获得国家分配专项奖励资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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