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国家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资源、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以及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外,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5、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三、进一步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电石、铁合金、焦炭三个行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清理整顿期间,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为三个行业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不按本实施意见履行相应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电力供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必须出具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005年1月1日以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建设的电石、铁合金、焦炭项目属于允许和鼓励类项目。
(二)凡在2004年底前建成的不属于淘汰类的建设项目,要尽快按照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经省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其中,单台装机容量在3200KVA(不含3200KVA)-5000KVA的铁合金矿热炉须在2005年1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经省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必须关闭。
(三)所有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前,都须经省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新建和完成环保达标限期整改的电石、铁合金、焦炭企业,必须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新建项目的用电申请,经省联合检查组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电力供应部门通知用电企业所在供电单位对其进行供电。
(四)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各地电力部门要按照《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价商〔2004〕310号)和《关于对部分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补充通知》(甘价商〔2005〕35号)要求,对在1999年9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建设的电石、铁合金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继续试行差别电价,即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的电价每千瓦时暂分别提高2分钱和5分钱;对未列入附表名单的企业均暂按淘汰类企业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