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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⑷各级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5、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6、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三)焦化行业
  1、生产企业布局
  ⑴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全省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⑵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2、工艺与装备
  ⑴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及以上,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⑵新建焦煤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3、主要产品质量、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以及其它工艺与装备方面的准入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公告执行。
  4、监督与管理
  ⑴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给、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⑵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的生产企业布局以及工艺与装备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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