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电石炉、黄磷炉、炼铁高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5、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二)电石行业
1、生产企业布局
⑴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⑵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全省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2、工艺与装备
⑴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单台炉容量≥12500KVA。特殊地区另行核定。
⑵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鼓励炉气的综合利用。小水电丰富地区、孤网运行的地区,可以采用内燃式电石炉。
⑶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要立即停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排污必须达到国家要求。
3、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其它工艺与装备方面的准入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公告执行。
4、监督与管理
⑴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给、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⑵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⑶新建电石生产装置,经省联合检查组验收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环保局分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上联合检查组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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