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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银监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发改产业〔2005〕19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划委)、经委、环保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银监分局、供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94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地认真清理整顿本地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的基础上,商有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930号)下发执行。电石、铁合金、焦炭三个行业的准入条件也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76号发布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解决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出现的生产能力过剩、污染加剧、浪费资源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清理的建设项目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单台装机容量5000KVA以下的电石炉、32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电炉除外)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敞开式电石炉、土焦炉(含各种改良焦炉)(以下简称淘汰类的建设项目)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坚决依法淘汰并进行废毁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二)1999年后建成的项目,由全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省联合检查组)进行进一步清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审批手续不建全或有违规审批行为的,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核,补办相关手续;项目手续齐全,并配套了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继续运营;未能配套有效的环保设施和综合利用设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05年12月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必须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淘汰类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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