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和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2005〕55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酒钢集团公司:
为加强焦化和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和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214号)转发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焦化和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
一、焦化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要求
(一)申请公告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钢铁企业内部焦化生产企业,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提出申请);
2、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装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3、符合全省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4、企业焦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公告申请的上报、受理和核实程序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根据《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报表(见附表一至六表),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由当地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初审后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中介机构的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重点抽查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