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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延长有效期限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延长有效期限的通知
(粤建房函[2004]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

  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发出《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条件作了新的规定,现有房地产估价机构都要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目前,我厅正根据这一规定制定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办事程序,将于近期发布公告。鉴于原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各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三级及暂不定级房地产价格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需要时间,为不影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正常经营,现决定将原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止。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后,原二级、三级及暂不定级房地产价格机构,按新的资质条件和办事程序,申请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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