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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二、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各级气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要从实践“依法治省”高度,进一步加强在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方面的合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程序以及协作沟通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规划建设部门联系,及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同时将所属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涉及的法定保护环境空间、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物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各级气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审批工作程序。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项目时,应充分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事先征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气象观测台站迁移的各项审批程序,决不能越权审批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探空站等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的迁移。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联合当地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执法部门,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气象探测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的地区,要提请当地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气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全力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行政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坚决杜绝违法审批行为。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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