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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市政、公用、规划)局、计划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当地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同时,应加大对各县(市)城市照明工作指导和监督的力度,使城市照明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抓好城市照明设计。尚未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城市应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已经编制规划的城市应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修编完善。

  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建设中要重视灯光照度、向上光输出比、灯光照射角度、光源效率等指标的科学设置,提高照明效率,节约能源,避免光污染。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任务,尽快实现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优先解决城市功能照明问题,消灭无灯区。城市照明主要包括城市景观照明和城市功能照明两部分。各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提供必要的资金,优先解决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重点对老城区内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无灯区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和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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