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在处室公开检讨;
(三)全厅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秀和评先进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过错的,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与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厅监察室具体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
(二)调查核实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
(四)受理被处理人的申诉;
(五)其他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察室核查行政过错行为,拟定调查报告;
(二)过错事实材料与被处理人见面,听取本人申辩;
(三)监察室会同人事处、机关党办、政策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审定;
(四)厅党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厅党组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受厅委托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7日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过错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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