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厅、处室印章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其他行政过错行为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